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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大学章程

日期:2019-06-09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理工大学章程的相关参考范文,理工大学章程序言学校创办于1958年,原名z冶金学院,1988年更名为南方冶金学院,1998年和2000年,南昌有色金属工业学校、z省商业技工学校分别成建制并入学校,2004年更名为z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依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四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机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教师为主体,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方式做出。

  第五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学校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通过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责,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以及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章程以及其他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讨论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教学科研机构的学生直接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设机构依法履行。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七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节 理事会与校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关心、支持学校事业发展的杰出校友、政府代表、学界精英、社会贤达、知名企业家等各界人士组成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理事会参与学校办学定位、战略规划等重大事项的审议,对学校办学质量进行监督评议,促进学校与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各界紧密联系与合作、筹措办学资源,为学校出谋划策,支持学校各项事业发展。

  理事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重大事项的议事咨询机构,对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校务委员会由部分校领导、学院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一定数量的学生代表、教职工代表、杰出校友代表和社会人士代表等组成。

  校务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六十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以及发展的具体情形,可设立、变更、终止学院或研究院(所)等内设教学科研机构。

  第六十一条 学院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基本单位。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管理权力。学院(所)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

  (二)进行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拟订并实施教学计划;

  (三)负责机构设置、人员的聘用及管理、资产和财务管理;

  (四)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术交流和对外合作活动;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六)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议事规则对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表决或协商决定,接受二级教代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生代表大会的评议和监督。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由院长或党委(总支)书记主持,出席成员为学院领导和党政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共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学院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

  学院党组织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对学院工作发挥保证与监督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

  (二)负责本单位党建和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支持院长行使职权并对学院工作履行监督职能;

  (五)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院党组织负责人主持召集党的组织会议,成员包括本单位的党组织成员。学院党组织负责人和党的其他成员依据党的干部任命程序和相关规定程序产生。

  第六十四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主持学院行政工作。院长根据学校授权开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执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组织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学术交流、行政管理等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和实施本院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落实学院学术委员会决定的学术事项;

  (五)主持编制学院财务预算,负责或者授权副院长负责本院财务开支的审批;

  (六)主持对学院教职工的聘任考核;

  (七)定期向校长和本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五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中心、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以及根据有关规定由学校授权设立的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参照学院相关管理模式,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保障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

  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获取社会支持。

  学校鼓励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途径获取收益,支持办学。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项目资金预算执行监管和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与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第六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接受捐赠,募集资金。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管理使用募集资金,并接受登记管理机构的检查和审计。

  第六十九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依法保护和使用校名、自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条 学校合理定位校区功能,科学规划、建设、管理校园,保护历史风貌建筑,倡导校园文明,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服务环境

  第八章 校友与外部关系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友包括:

  (一)曾在学校学习过、获得学位证书或学业证书的人员;

  (二)曾在学校被聘用工作过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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