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校章程的相关参考范文,师范学校章程(2015年11月20日经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2015年11月5日经校务委员会通过,2015年12月经教育局备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序言z省z师范学校是一所实施普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以职业生涯规划为核心,加强行为规范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的“一轴三翼”德育管理模式,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和环境育人。构建完善的德育课程和目标体系,丰富德育载体,健全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过程。
学校加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行使权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加强生命教育,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强身健体,认识生命的价值和谋求人生幸福的正确理念。
学校加强学生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建立学生行为矫正档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班级管理班主任负责制。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指导者,是班级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负有与本班级各学科教师、学生、家长联系的责任。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班主任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学习年限内规定课程,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并按规定获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6种。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对青年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在配合学校党政组织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培养高素质人才中发挥积极作用。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校鼓励学生组建和开展学生社团活动。通过选举、演讲、辩论以及各类社团活动等,提升综合素质,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为全额拨款。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八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食堂、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八章 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建立校史馆,重视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保障制度,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学校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对外、对内涉法工作咨询和服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师、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等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九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七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九条 学校保障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十章 学生
第五十二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五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