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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美国宪政历程》有感

  今天,我要跟大家分享这本书叫《美国宪政历程》,这本书的主创者作者是南京大学历史系zz教授。这本书通过司法这一独特的角度,阐述了美国走向民主之路的艰难历程。

  我是学历史的,是所以选择这本书,一方面是因为这本书对我教学很有帮助,另一方面,是因为07年我开设了校本课程《美国宪政》,为了上好校本课,我读了一些美国宪政方面的书,我觉得,这本书让写得最好。

  一 故事篇

  这虽然是一本专著,但是,它却融学术著作的准确性与通俗读物的可读性为一体。

  为本书作序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所长王缉思。他在序中说,本书并没有就法律谈法律,而是用生动的笔触,翔实的资料,描述了法治在美国社会的各个方面从生根到开花的历程,美国宪政的酸甜苦辣尽在其中。

  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评价这本书说,我觉得本书最大的价值就在于,它通过美国两百余年25个重大案件的再现,向读者展示了一部形象的美国宪法史。

  今天,我想与大家分享本书中著名案例,美国1966年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提到米兰达,估计没有多少人知道,这句话你一定听说过:“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将成为呈堂证供。”

  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告诫”(Miranda warnings,中文又译“米兰达警告”)。

  案情是这样的:

  1963年,在亚利桑那州,一个23岁名叫恩纳斯托·米兰达(Ernesto Miranda)的无业青年因涉嫌犯罪而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讯。在审讯前警官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证其罪。

  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被迫自证其罪。根据这一条款,任何人都有权保持沉默、拒绝提供可能被用来控告自己的证据。

  宪法第6条修正案则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受审时有权请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米兰达文化不高,这辈子也从没听说过世界上还有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这么个玩艺儿。

  经过两小时的审讯,米兰达全招了,并且在供词上签了字。亚利桑那州地方法院开庭审理米兰达案时,检察官向法庭和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签字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之一。

  米兰达既无职业又无收入,属于一贫如洗的贫困阶层,根本雇不起辩护律师。于是,主审法官指定了一个公共辩护律师为米兰达辩护。

  这位律师在辩护时声称,警方既没有告知嫌犯保持沉默的权力,也没有请律师在场就审讯米兰达,因此,违反了宪法,米兰达的供词属于被迫自证其罪,是无效的。

  但是,陪审团和法官坚持米兰达是有罪的。米兰达和他的律师将此案逐级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裁决地方法院的审判无效。最高法院的理由是:由于涉案警官在审讯米兰达之前没有预先告诉他应享有的宪法权力。最高法院强调:为了防止出现刑讯逼供或屈打成招,司法程序应当从一开始就对嫌犯的宪法权利予以有效保障。

  因此,实施逮捕和审讯嫌犯时,警方必须及时宣读下列提醒和告诫事项:

  第一,你有权保持沉默;

  第二,你所说的一切,将会成为起诉和审判你的呈堂证供;

  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告诫” (Miranda warnings,中文又译“米兰达警告”)。

  如今,随着好莱坞(Hollywood)电影在世界各国的流行,“米兰达告诫”不但在美国社会家喻户晓,而且已成为风行全球的美国文化的一部份。

  二 启迪篇

  作为一名教师,我很自然的想到我们的工作和生活。

  警察要面对的是涉嫌犯罪的嫌犯,尚且必须保障他们沉默和申辩的权利。

  而作为教师,我们所面对的则是一群朝气蓬勃、单纯善良的学生,扪心自问:我们是否尊重了学生的权力?

  如果,我们的学生犯了错,我们是否会允许他同样拥有沉默的权力?还是把他的沉默当成对我们的不尊重或是当成无声的反抗?甚至为此而大发雷霆?

  如果,我们的学生犯了错,我们是否给了他充分辩护的机会?还是认定他的辩护就是狡辩?

  是的,当我面对我的学生时,有时候,我的确是太居高临下了,太自以为是了,常常因为对学生的爱而忽视了对学生的尊重。

  在深深反思之后,我想,在今后的教学生活中,我们应该给学生更多的平等与尊重,给学生更多沉默和申辩的机会。

  爱学生,让我们从尊重开始,从保障学生的基本权利开始,让爱的天平不再倾斜,让济南中学成为学生心目中最阳光的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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