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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暂行条例

契税暂行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是国家有关契税征收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各类土地、房屋的价格和成交价格。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或交换的计税依据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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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凡承受契约,承受或购买房屋土地者,均应依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契税税率为二分,其应纳税额,依土地房屋价格计算征收。

第三条 土地房屋价格以契纸所载金额为准,其契纸所载内容如土地房屋价格以外另列各项,均应剔除。

第四条 契税应于契约成立后十日内,由纳税人呈报当地税务机关,并依率计纳。

第五条 纳税人因土地房屋买卖、交换、赠与或交换承受人时,应分别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契税。

第六条 纳税人已缴纳契税后,再为更动契纸内容、换契或退契等情事时,应依本条例之规定重新核税。

第七条 契税由当地税务机关征收,并开具完税证。

第八条 纳税人应按规定期限缴纳契税,逾期不缴者,按日征收滞纳金。

第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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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暂行条例应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其内容应包括条例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税收减免、纳税期限和地点、处罚条款等。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契税暂行条例的草案:

标题:契税暂行条例

目的:规范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等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契税征收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等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为产权转移的当事人,包括买受人、承受赠与或交换房屋的个人或单位。

征税对象:本条例主要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行为征收契税。

税率: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计税依据:契税以房屋交易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具体金额由税务机关核定。

税收减免: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以及因不可抗力灭失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其他减免税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纳税期限和地点:纳税人应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或在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后三十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处罚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追缴契税,并处以罚款。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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