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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实施条例全文 优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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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实施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规范保守国家秘密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涉密人员确定和管理,保密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涉密活动组织实施,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监督、检查以及相关责任追究,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秘密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第四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开展保密教育工作,使本单位工作人员了解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掌握保密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保护涉密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涉密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确定和变更

第七条机关、单位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八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定密。定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确定为机密级或者秘密级;对没有必要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对能够区分出来的普通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

(二)定密应当依据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以及本机关、本单位的实际确定;

(三)定密应当遵循最小化原则,避免将涉及其他机关、单位或者公开的事项定为机密级或者秘密级事项;需要标明密级的事项,应当限定在最小限度。

第九条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本机关、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确定;

(二)由承办人提出初步意见,经本机关、本单位有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后确定;集体研究时应当邀请有关负责人以外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条需要变更已经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以原确定该事项密级的机关、单位为受理机关、单位。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认为不应当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说明理由和相关依据。原审批机关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变更结果。

第十一条依法公开的涉密信息,不再属于国家秘密。但是,公开后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依法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不应公开或者可以公开但未公开的国家秘密事项把握不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咨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第三章涉密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机关、单位应当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和考核。涉密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保密基本知识培训;在岗期间应当接受年度保密考核;离岗前应当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涉密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应当记录在案。涉密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应当将培训考核情况作为涉密人员管理的重要内容。涉密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应当将培训考核情况作为涉密人员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由其所在机关、单位自行规定。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由其所在机关、单位自行规定。出国(境)期间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在境外使用国家和工作秘密。出国(境)期间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在境外使用国家和工作秘密。出国(境)前应当与所在机关、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保密承诺书应当载明相关保密义务和责任追究情形等事项。出国(境)前应当与

保密法实施条例全文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保密法实施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销毁,涉密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以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履行保密管理职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秘密关乎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后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因此,需要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严禁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确定

第五条机关、单位应当根据需要,按照保密法和保密事项范围等规定,确定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程序如下:

(一)确定密级的基本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按照事项的紧要程度和涉密程度进行分类,确定不同的密级。

(二)密级的确定应当遵循最小化、精准化的原则,避免不必要的保密范围扩大化。

第六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没有具体范围的,应当依照保密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与同级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国家秘密范围进行对照比较后确定。

第三章国家秘密的保管理由和措施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按照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等规定,采取以下保密管理措施:

(一)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二)加强涉密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

(三)加强涉密信息设备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四)加强涉密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五)定期开展保密教育和检查;

(六)其他必要的保密管理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八条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警告、罚款、撤销相关职务、刑事处罚等。同时,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还将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以上条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

保密法实施条例全文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保密法实施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对涉密人员、涉密活动、涉密信息等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并维护国家秘密工作秩序。

第五条 保密法所称的涉密人员,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知悉、管理、处理国家秘密的人员。

第六条 保密法所称的国家秘密事项,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七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第八条 保密法所称的保密工作,是指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工作,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涉密单位)的保密管理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保密教育和管理。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确定和变更

第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需要,按照保密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确定自己的定密权限。不能确定密级的,应当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确定。

第十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逐项确定密级,并按照批准的密级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一经确定,应当在机关、单位的文件、资料和其它载体上作出标志。标志应当标注在有关载体上易于被识别的地方。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密级有疑问时,可以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确定。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保密法规定的定密权限不明确的国家秘密事项,由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协商确定;协商意见不一致的,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协调确定。

第十四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确定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及其他应当保密的事项后,应当及时将所确定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等以通知形式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将所确定的密级告知有关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如果需要变更密级或解密的,应当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决定;未经原决定机关、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密。

第三章 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

第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禁止在公共场所和认为不安全的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单独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无关人员不得接近这些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接近的,需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并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任何个人不得私自留存有关文件资料。对已收集的文件资料等应定期进行清理,个人不得私自保存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禁止非法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当经过本机关、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禁止携带涉密载体参加涉及私务的活动。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禁止在公共场所谈论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话题。

第十九条 禁止非法复制、摘抄、复制或带出机关、单位涉密文件资料等载体;禁止私自拍摄、记录和存储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内容;禁止通过普通邮政或非涉密渠道传递涉密文件资料等载体;禁止在互联网上留存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内容等行为。

第四章 涉密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应当对涉密人员进行审查,并对其履行保密义务的情况进行考核;对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涉密岗位或予以辞退;对因公要求出境的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