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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缩水”,工伤赔偿遇阻?法院调解,促17万元赔付到位!

务工者意外受伤致残,

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均已落地,

赔偿却迟迟无法兑现——

社保缴费基数不实、停工待遇缩水、仲裁久无结果,

劳动者陷入维权困境。

工伤认定赔偿延迟_社保缴费基数不实维权_工伤事故赔偿协议

一纸诉状诉至法院,矛盾该如何化解?

请看本期案例。

基 本 案 情

2024年3月,张甲入职某公司,担任铆工一职,凭借踏实劳作维系家庭生计。同年10月19日,张甲在车间开展H型钢吊装校正作业过程中,不幸被钢料砸伤,造成左足1-3跖骨开放性骨折、多处趾骨骨折及皮肤撕裂伤,先后住院治疗20天,身心遭受双重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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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经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张甲此次受伤属于工伤;经衡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本以为伤残认定落地便能顺利理赔,谁知维权之路步履维艰。经查,该公司未按张甲实际月均工资10365.62元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偏低,直接导致其应享工伤待遇大幅缩水。不仅如此,在停工留薪期间,公司仅向其发放待遇7200元,远低于法定发放标准,张甲的合法权益持续受损。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甲先行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维权陷入停滞。万般无奈之下,张甲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 院 调 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迅速梳理案件脉络,精准锁定核心争议焦点:一是停工留薪期工资核算及差额补足;二是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不足产生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补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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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当事人因受伤误工、家庭生活压力较大,早日拿到赔偿款是其迫切诉求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为最大限度减轻群众诉累、快速兑现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沟通协调。

调解中,法官向某公司细致解读《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企业依法足额落实工伤待遇的法定责任,严肃阐明违规少缴社保、拖欠待遇的法律后果;同时,充分倾听张甲的合理诉求,兼顾企业经营实际,耐心释法明理、居中协调,积极搭建和解沟通桥梁。

最终,经过多方耐心调处,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张甲各项工伤赔偿共计17万元,并当场足额履行付款义务。

赔偿款全额到账后,张甲满怀感激,连连向法官致谢:“太感谢法院了,谢谢你们帮我讨回公道,这笔钱解决了我的治疗和生活难题,终于能安心养伤了。”

法 官 说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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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权益保障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既是民生关切重点,也是司法护航关键领域。本案中,公司未按职工实际工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本质上是恶意降低社保缴费基数,导致劳动者工伤待遇缩水,该行为已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雁峰区人民法院始终秉持司法为民理念,聚焦劳动者权益保护,畅通劳动者维权绿色通道,依托诉前调解、居中调处、公正裁判等多元举措,高效化解劳资矛盾,全方位筑牢劳动者权益法治屏障。本案的妥善化解工伤事故赔偿协议,既弥补了劳动者的经济损失,也彰显了司法温度与责任担当,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统一。

法官在此郑重提醒: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用工主体责任,依法如实足额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杜绝违规少缴、漏缴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若不幸遭遇工伤事故,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留存好工资流水、诊疗记录等相关证据,通过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理性维权,主动拿起法律武器守护自身权益。

法 条 链 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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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起步网校,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